案情简介:
2010年4月,邓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10月,邓某自甲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甲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后甲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起诉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结果:支持甲公司请求。
理由:邓某在乙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其需如约支付甲公司违约金。邓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便丧失获取补偿金的合理理由,故邓某需退还甲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且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律师说法: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可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自离职后按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退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考虑到邓某在甲公司的特殊地位以及掌握的核心客户资料的实际情况,即使邓某如约支付了违约金,也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