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煤矿工作至2002年10月退休。退休时,煤矿未安排李某体检。2009年3月19日,李某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四级。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煤矿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支持李某请求
理由:煤矿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李发荣离职前为其安排健康体检,不能证明李某的尘肺病为离职后所患,故永隆煤矿承担相应的工伤赔付责任。
律师说法:煤矿应按照规定对旷工进行体检
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跟踪劳动者的健康情况,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履行对劳动者法定体检义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在煤矿离职时煤矿未对李某进行职业病检查,在其离职后发现尘肺疾病后无法证明李某病因的情况下,应当对李某进行赔偿,承担李某的治疗费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