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即时通知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王某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 王某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支持王某主张
理由: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律师说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公司对于王某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或者工作岗位的要求未能提供证明材料,而王某对于其能够胜任工作提供了公司招聘时对他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两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质与公司岗位责任要求的对比等证据,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