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诉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
在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大中国区去年裁员240人引发的纠纷尚未完结,该公司今年计划裁员350人一事又有新动向。为了避免纠纷,在去年裁员的基础上,诺西方面在相关协议上做了修改,增加了“放弃仲裁、以及法律手段争取权益”的内容。去年8月,诺西已经在中国区裁减240个岗位,涉及生产制造、服务、销售及职能部门。据员工透露,3月26日诺西方面已经就裁员一事通知了相关员工,并要求在3月31日之前签订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逾期,则会被诺西单边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诺西有专门的人来负责裁员的事情,每个被裁员工只有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与之商谈。”有员工表示,时间本身很紧张,且诺西方面很强硬,协议只能现场查看,不能带走。
葛春喜律师评析:诉讼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利,是不能预先放弃的
“放弃法律手段争取权益”的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应值得质疑,但现实中许多所谓放弃诉权实际上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当事人当然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上的权利,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放弃实体权利。一般来说,当事人对于诉权的约定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是有效的,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仲裁和审判机关也会尊重和维持这种约定。当然可以预先予以放弃的实体权利具可预期性,而不确定的权利,具不可预期性,则不能预先约定放弃,如“发生工伤不予赔偿”的约定是无效的。
案例中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签订的“放弃法律手段争取权益”的约定条款,可以理解为公司愿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也愿意在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同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放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只要“放弃法律手段争取权益”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协议签署生效后,尽管双方并不因此而丧失起诉权,却将丧失相关事项的胜诉权。但是“放弃法律手段争取权益”协议本身毕竟是无效的,可能引发争议。双方正确的做法是将协议中“互相永不诉讼”的表述改为:“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起诉讼,本协议约定的有关补偿归零,根据有关法规重新计算。”这样的表述可能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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