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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无劳动关系影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251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工伤职工要求用工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2年7月5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县中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县中医院将某县中医院住院医技楼工程交由某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2013年5月9日,某某建设公司与钟某某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工程木工单项工程承包给钟某某。后钟某某招用蒋某某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8月9日,蒋某某不慎被台锯锯伤左手。2014年5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蒋某某受伤性质为工伤。2014年7月17日,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蒋某某伤残等级为陆级,无护理依赖。2015年2月10日,蒋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某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支持蒋某某请求

理由: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发生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律师说法: 工伤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本案中,因某某建设公司将工程木工单项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钟某某,钟某某又招用蒋某某从事木工工作,蒋某某在工地上受伤,即使某某建设公司与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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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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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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