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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返还培训费用吗?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服务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刘某在工作后,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刘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没有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服务期费用。刘某为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且工作期间,刘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缴纳未果,刘某据此离职。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刘某支付其剩余服务期的培训费用

裁判结果:驳回公司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服务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返还培训费用

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刘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但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据此,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本案公司属违法在先,不能依照用工后签订的《培训协议》来强行约束被刘某。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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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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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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