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签合同被辞退,用人单位必须赔偿员工
2016年12月15日,原告至被告厨房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11日,被告通知原告不用再去上班,原告此后也未再为被告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发放原告2016年12月份工资3556元、1月份工资7127元、2月份工资6413元、3-5月份工资均为6500元、6月1日-6月11日工资867元,双方工资已经结清。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
葛春喜律师评析:
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相关权利,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2016年12月15日,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工作,双方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每月支付原告二倍工资。结合原告工资数额及工作期限,本院认定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0688元。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被告应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3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