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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简介:在校学生打工被辞退,用人单位弥补赔偿。

   2015年3月2日,甲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5年6月1日)。合同约定甲担任剧务岗位,月薪标准2500元(试用期2500元),采用下发制,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工资。因A公司拒不支付甲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工资,甲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583元。
   A公司认为:甲本科就读于XX科技学院,毕业时间是2015年7月14日。2015年3月甲进入A公司时,是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已经没有专业课或选修课了。由于甲尚未毕业,属于在校生的身份,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应视为是劳务关系,谈不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另,A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甲支付了2015年3月和4月的劳务费,但2015年5月,甲全月都在学校参加论文答辩,并没有为A公司提供劳务,所以A公司没有义务向其支付劳务费。

葛春喜律师评析: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虽然甲入职A公司时尚未毕业,但属于年满16周岁的公民,甲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且双方签订、履行的《劳动合同》属于甲接受A公司管理,为A公司业务提供劳动,A公司就此向甲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另,A公司关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性质的陈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自2015年3月2日建立并履行的是劳动关系。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即使是未毕业的大四学生,只要年满十八周岁就属于适格的劳动主体,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劳动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毕业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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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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