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劳动争议案例  >  女工“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降薪吗?

女工“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降薪吗?

此文章帮助了313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女工“三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

张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入职并与公司订立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行政主管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2016年4月,张女士怀孕并告知了公司,此后仍正常上班。5月,张女士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公司认为张女士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给予岗位调整,现调动其为行政文员,根据新的岗位调薪至1900元。张女士认为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在其怀孕期间调岗,降低工资待遇,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调岗降薪决定,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调整张女士的岗位,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

裁判结果:支持张女士请求

理由: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女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岗降薪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某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工作期间存在不胜任工作要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擅自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且降低其月薪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对造成张女士工资待遇损失,公司应当弥补。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劳动争议相关咨询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争议相关合同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劳动仲裁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案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五险一金案例,工伤认定赔偿案例,劳动诉讼,工资福利,辞退辞职解雇等劳动纠纷案例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