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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231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

宋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出版社,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宋某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出版社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宋某主张由于劳动合同系补签,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某出版社应当依法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某出版社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驳回宋某请求

理由:不签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补签劳动合同不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本案中,虽然2015年6月9日,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8月1日,但是公司与宋某并不能证明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某出版社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故在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此后宋某再以实际用工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不一致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汕头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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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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