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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到底是多少?

此文章帮助了231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以报销方式发放部分工资

赵某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程序员岗位,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工资金额5000元,每月15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赵某主张《劳动合同书》虽约定月薪5000元,但公司口头告知每月以报销名义现金多发2000元(需提供各类票据)。2014年12月30日赵某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计算解除的经济补偿时,双方产生了争议,赵某认为应当按照7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某网络公司却表示赵某的月工资就是5000元,2000元的报销部分是公司额外支付的福利,不应计入工资范围内。

裁判结果:网络公司应当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000元。

理由: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律师说法: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作为赔偿基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报销款”到底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中?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逃避税收等监管的考虑,将工资数额进行人为的拆分,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标准约定为其中的一部分,另外的部分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并要求员工提供一定数额的票据,即产生了所谓的“假报销”。“假报销”实际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只是这种工资变换了一种形式,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时,应当将其列为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本案中,虽然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通过某工资发放记录可以看到赵某每月有固定金额的2000元以现金签字领取的形式发放,故赵某的工资应当为每月7000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苏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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