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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能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22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未休年假是否能补偿?

   案例介绍: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孔某不与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

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未能休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

月底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结果: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证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

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一个年度安排。本案中,孔某

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互联网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偿。

职工未休年假,不等于放弃补偿。也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了醒。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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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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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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