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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到期继续休假,未请假公司是否有权开出?

此文章帮助了23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职工“三期”到期继续休假,未请假公司是否有权开出?

   案例介绍:刘某与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于2014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刘某生产后回外地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适,又向公司申请休病假1个月,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期满后刘某任然身体不适,再次打电话向公司请事假继续在家休息调养,公司同意刘某休1个月的事假。休完事假后,刘某未回公司报到,未继续请事假或病假,公司主动与刘某联系,发现刘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持续近2周后,公司向刘某老家的住址寄送《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在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3天后,刘某回到公司报到。次日,公司决定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刘某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应认定为旷工多日,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法规: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

  律师说法:本案焦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三期”女职工同样适用。刘某休完事假后继续在家休养,但未履行请事假手续,也非休病假,所以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一些用人单位也因不知该如何实现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权。实质上,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理解为“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如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如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三期”女职工不能以自己处于“三期”为由而不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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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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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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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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