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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用人单位调岗,员工应该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98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员工不同意公司对其调岗

司某于2015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某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关停了企业几处加工车间,并向司某出具了《调岗通知书》,将其调岗至其他车间工作。司某收到此通知书后,因对新岗位和相关待遇不满,自收到调岗通知书后未向某公司提交针对调岗的意见,也未再到单位上班。之后,某公司向司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司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司某随即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驳回司某仲裁请求。

理由:公司《调岗通知书》后,司某未针对调整后的岗位发表不同意见,而是一直不到单位上班,也未提供已请假的证据,其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为旷工,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公司与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不同意用人单位调岗,个人应及时表达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对司某作出的调岗决定是否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条系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单位在对员工做出调岗等变更合同的行为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不仅体现在最终的协商结果,也要有与员工协商的过程。本案中,因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关停部分车间,并且公司在关停车间之前与其进行过沟通及协商,但企业在为其出具《调岗通知书》后,其未针对调整后的岗位发表不同意见,而是一直不到单位上班,也未提供已请假的证据,其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为旷工,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公司与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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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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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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