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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此文章帮助了301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因经济补偿金引发纠纷

张三于2011年10月到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因张三家2015年10月新开的一家火锅店生意特别火爆,妻子忙不过来,张三便于2015年11月28日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信,以家中有事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不再来公司上班。后张三认为自己已在公司工作了4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张三系主动辞职,单位既不拖欠其工资,又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所以不应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于是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4个月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张三的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三在单位已工作4年,但是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辞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张三出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用工方面也无违法情形,因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能索要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和条件。劳动者主动辞职,单方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张三在单位已工作4年,但是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辞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张三出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用工方面也无违法情形,因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法定违法用工情形的,即使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及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均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

焦作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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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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