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竞业禁止条款引发纠纷
2005年8月,张三与德德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三就职于南京办事处。同月,双方又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是该协议关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竞业禁止业务限制范围、竞业禁止区域限制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故该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张三离职后到南京菲尼克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尼克斯公司)工作,德德公司认为其与菲尼克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三离职后到菲尼克斯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2007年7月17日,德德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三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66 600元,并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仲裁委员会裁决张三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66 600元,但德德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张三不服该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判令张三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张三与德德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所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仅为张三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使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实际支付给张三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也仅是张三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仍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标准。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张三从被告处离职后又到菲尼克斯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该竞业禁止义务,张三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各地对于竞业禁止条款有特殊规定的,依规定
1.竞业禁止义务是对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的权利限制,即规定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与德德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所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仅为张三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使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实际支付给张三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也仅是张三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仍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标准。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张三从被告处离职后又到菲尼克斯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该竞业禁止义务,张三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