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因劳动关系引发纠纷
2015年5月8日,向发友经蒋伙兴同意进入鼎置公司承接的东方高尔夫别墅装修工程项目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鼎置公司有派安全管理人员在工地上进行管理。向发友2015年6月6日受伤之后就未再上班。另查,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19日,鼎置公司分别向向发友支付生活费1000元、2000元、2000元,合计5000元。向发友请求仲裁委确认他与鼎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确认二者存在仲裁关系。鼎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存在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鼎置公司对向发友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仅为工伤保险责任,其主张与向发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只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承担除此之外的用工主体责任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只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承担除此之外的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鼎置公司虽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蒋伙兴,但其与蒋伙兴雇佣的向发友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或事实行为。故根据前述规定,鼎置公司对向发友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仅为工伤保险责任,其主张与向发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