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公司楼下受伤引发工伤争议
2010年2月1日,A公司聘用张某担任设计师,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工作时间为每天9时至17时,每周工作5天。2011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张某在办公楼下等电梯时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为骨折。由于A公司认为张某摔伤时间并不是上班时间,场所也不是办公场所,所以拒绝申请认定工伤,于是张某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3月1日当地劳动部门对张某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底楼大厅、电梯是A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须的附属部位,底楼大厅和电梯应认定为工作场地合理的延伸。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亊不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亊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恰恰符合这种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撤销认定申请。
律师说法: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亊不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亊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关于一楼大厅电梯口能否理解为工作场所,一般来讲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办公区域,但并不仅限于劳动者从亊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工作场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也就是说,不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直接关联的场所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本案中,底楼大厅、电梯是A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须的附属部位,底楼大厅和电梯应认定为工作场地合理的延伸。
2、关于工作时间的理解,一般而言,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自行延长或提前的时间,除非单位有特别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亊不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亊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恰恰符合这种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撤销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