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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哪些裁定不予执行,具体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5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最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其中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对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时,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 仲裁只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书中,须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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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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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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