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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主体,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02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竞业限制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款,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另外,我国《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

(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竞业禁止虽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但是它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因此竞业禁止合同要合法有效,必须对员工的基本生活没有损害,也就是既不会影响到员工正常的生活,也不会影响员工在外的求职。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履行一些不合理的强制性竞业禁止条款,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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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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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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