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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有多长,医疗期有什么待遇?

此文章帮助了103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二、医疗期有什么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并按照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的权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是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标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双方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未作约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待遇为劳动者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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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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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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