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聘用人员可享工伤待遇吗
首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我国所有的地区都有特殊劳动关系的概念。为了保护现实中常出现的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目前我国上海、苏州等地建立了特殊劳动关系这一概念。
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即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为了保护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该通知中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使用部分劳动基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
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所以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可享受工伤待遇。据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然而,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可见在下班途中劳动者出现事故伤害时只有是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二、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遗属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