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重申1980年12月31日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2)无偿性。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经费是无偿的。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的范围
(1)《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机关、团体的行政方面,都应向工会拨交经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3)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时,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交。
(4)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