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又称时效的停止或不完成,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阻碍权利人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的情况。
关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如果在此之前发生某种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在该事由消灭以后,权利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行使权利,因而没有必要使时效停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和军事行动等。(2)其他障碍。如权利人或义务人暂时不能确定,因而不能行使仲裁请求权的情况。
二、仲裁时效中止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通讯等原因无法按时正常进行仲裁活动的;
(2)当事人自身因素造成的法定允许中止的障碍。如:当事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未明确的;当事人患病确实未能参加活动的;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期间;当事人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规定期间内的;当事人一方不在本地区或外出不能及时参加仲裁活动而法定允许的。
(3)仲裁机构本身的因素,如: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因复杂情况难于界定应否列入受理范围,待定、待批、待复期间;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与有关部门有关联请示待复的;仲裁委员会之间因案情需要委托调查的;进行案件相关事实认定与鉴定需要等待而使仲裁活动未能继续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