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的约定问题
首先要明确,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长短也有讲究。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林景青说,这意味着如果已有试用期,则劳动者今后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单位后又重新回来等,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不能随意调整岗位工作地点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二.工作时间的规定
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则每天正常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需要,可以加班,但要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小时,每月不得超过6小时。因此,所谓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约定支付工资。
患病非因工负伤有相应待遇合同内容: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