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转移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怀孕、分娩、哺乳)三期期间所在企业有按规定正常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无中断,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待生育后(仍在职)可由您企业的经办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附以下证件及复印件(A4):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结婚证;
6、出院小结;
7、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8、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9、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1)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需加带双方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离异再婚的须带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4)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上提供证件一律为原件。以上提供证件一律为原件。
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员统一到社保工伤生育科办理,职工个人恕不接待,如本人生育又是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加带一份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正常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办理生育待遇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办理生育待遇支付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工伤生育);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壹份,每月6日至23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二、补办生育保险的条件
可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怀孕五个月开始参保,已经过了生育的期限,不能享有保险的待遇。如果是单位职工,未参保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