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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95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于2005年7月进入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19日及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合同约定由李某从事国际贸易部经理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750元,每月10日为发薪日。

2010年6月14日,李某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以某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经常无故拖欠为由,通知即日起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750元及不按时发放工资的赔偿金20,625元。收到李某发出的通知书后,某公司亦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于2010年6月17日向李某发函,该函载明:李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员,在新一轮出口项目谈判启动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将影响公司全局,故要求李某继续履行职责。同时,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某公司缓付工资得到了李某谅解,且某公司也并未拖欠李某工资。李某在某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0年6月17日。

2010年7月14日,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并于同年7月20日向李某返还了《劳动手册》。2010年6月22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等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绿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要求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基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但如适用此条款,应当合理的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性,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困难,在未明显影响劳动者的权益的前提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显失公平。

本案中,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数额、发放时间都有明确的约定。从事实上,某公司的确未按时足额支付李某工资,但考虑到某公司在经营上存在困难,在最近几年有数次未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李某亦未提出异议。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双方对发薪日期的变更,某公司并无明显故意的过错,故李某因此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驳回李某有关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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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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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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