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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赔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65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

鲍先生于2003年9月3日进入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担任维修工一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日。2008年12月22日,该公司向鲍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表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故依法裁员,鲍先生被列入本次裁员名单。该公司同意按照鲍先生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1月22日解除。鲍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

公司依照裁员解除与鲍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合法,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公司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来裁减员工。在本案中,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公司履行了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公司在仲裁中也提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备案回执”和给工会的书面通知、意见、报告。可见公司在该部分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41条另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鲍先生是否属于优先留用人员?在本案的庭审中,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鲍先生是否属于优先留用人员。即公司无法举证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员工实行裁员解除,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公司的裁员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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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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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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