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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陷入困境能解除合同吗,失业保险金是经济补偿金吗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企业陷入困境能解除合同吗

李某2007年应聘到一家纺织公司上班,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因为金融危机原因,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只好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其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李某领取了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听做律师的儿子说像他这样的情况,还可以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是,其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结果,公司的答复是:失业保险金已经代替了经济补偿金,既然你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那么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了。双方协商不成功,最后走上仲裁庭。

解决这个案例,我们必须要明白: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所在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具体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颁布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它由用人单位筹集,用人单位发给,往往要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而失业补偿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具体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发给的,资金来源是社会统筹的,具有社会性、统一性,发放单位是失业保险机构。

另外,还要知道原劳动部的一个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经济补偿金吗

而在本案中,企业方面故意混淆失业保险金与经济补偿金两个不同的概念,是违法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失业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都是劳动法为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保障设定的。但,他们的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单位和具体依据均不同,二者是不能相互混淆、互相代替的。如果企业有意混淆二者的差别,那么就触犯我国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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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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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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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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