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多少
王先生于2005年受聘于L公司,担任质量检验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一年,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因为L公司认为王先生工作表现不是特别令他们满意,所以在合同到期前对王先生提出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合同到期后王先生跟公司办理了交接,其中根据L公司规定,王先生应当享受11天带薪年休假,因为工作比较忙碌,王先生一直没有休假,王先生提出公司在他离职结算时应当将这11天未休的年假折薪支付给他。但是L公司提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王先生不能享受。王先生对此不服,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在审查过程中重点是对L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分析,L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休假作了如下规定:公司不允许以货币方式替代年假,只有当在职员工离职时,存在的未完年假才可以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在此情况下员工将根据未休年假按比例获得货币。在员工手册的副页上公司又对休假作了个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的在下一年享有休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享有11天年假。并举例说员工2005年1月1日工作至2005年12月31日的在2006年享有11天年假;员工2005年11月1日工作至2005年12月31日的,工作两个月,在2006年享有(11、12)*2=1。8天年假。L公司依据上述规定提出,王先生工作满一年应当在下一年享有年假,现王先生已经离职,不应再享受11天年假。王先生认为自己工作满一年了就应当享有11天年假,不能因为合同到期离职而剥夺该权利,应当根据前一个规定在离职时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带薪年休假怎么补偿
经仲裁审理,仲裁庭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认为L公司的后面一个规定是针对在职员工情况的,当员工离职时应当根据前一个具体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王先生之所以能够胜诉,关键的还是L公司有关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即明确规定了工作满一年的有11天年假,在员工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可以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基于该规定,王先生尽管合同到期离职,仍然可以享受年假补偿。尽管公司还规定了年假应在下一年享有,但是这是针对正常在职的员工,对于离职的员工应当适用上面的规定,L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