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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多少,带薪年休假怎么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437人  作者:益阳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带薪年休假是多少

王先生于2005年受聘于L公司,担任质量检验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一年,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因为L公司认为王先生工作表现不是特别令他们满意,所以在合同到期前对王先生提出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合同到期后王先生跟公司办理了交接,其中根据L公司规定,王先生应当享受11天带薪年休假,因为工作比较忙碌,王先生一直没有休假,王先生提出公司在他离职结算时应当将这11天未休的年假折薪支付给他。但是L公司提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王先生不能享受。王先生对此不服,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在审查过程中重点是对L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分析,L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休假作了如下规定:公司不允许以货币方式替代年假,只有当在职员工离职时,存在的未完年假才可以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在此情况下员工将根据未休年假按比例获得货币。在员工手册的副页上公司又对休假作了个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的在下一年享有休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享有11天年假。并举例说员工2005年1月1日工作至2005年12月31日的在2006年享有11天年假;员工2005年11月1日工作至2005年12月31日的,工作两个月,在2006年享有(11、12)*2=1。8天年假。L公司依据上述规定提出,王先生工作满一年应当在下一年享有年假,现王先生已经离职,不应再享受11天年假。王先生认为自己工作满一年了就应当享有11天年假,不能因为合同到期离职而剥夺该权利,应当根据前一个规定在离职时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带薪年休假怎么补偿

经仲裁审理,仲裁庭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认为L公司的后面一个规定是针对在职员工情况的,当员工离职时应当根据前一个具体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王先生之所以能够胜诉,关键的还是L公司有关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即明确规定了工作满一年的有11天年假,在员工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可以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基于该规定,王先生尽管合同到期离职,仍然可以享受年假补偿。尽管公司还规定了年假应在下一年享有,但是这是针对正常在职的员工,对于离职的员工应当适用上面的规定,L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益阳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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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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