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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假有工资吗,单方降低工资待遇合法吗

此文章帮助了69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长期病假有工资吗

A公司是一家美资企业,B从09年8月1日起在A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的职位,基本工资50000元,合同签了2年。B因为和A公司新任CEO产生矛盾,B自11年2月就开始请病假,这一请就是6个月,直至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公司在前2个月是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即按照基本工资的60%(5万×0。6=3万)支付B病假工资的,因为B长期病假不上班还要支付其高额病假工资,对公司来说不公平,A公司人事在咨询了相关人员后,就给B和全体员工发了一个通知,即“公司从2011年4月1日起对病假工资按照沪劳保发95(83)号文规定发放。”之后4个月A公司就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896元计发B的病假工资。B不服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5万元和员工手册的规定,计发4-7月份病假工资。此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结案。

单方降低工资待遇

仲裁和一审均驳回了B的诉请,认为沪劳保发95(83)号文没有失效,公司适用这个规定合法。但是二审却改判了一审判决,支持了B的诉请。二审改判的理由是:

1、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并没有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公司在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员工的病假工资待遇不合法。

2、沪劳保发95(83)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保留。”既然公司员工手册对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高于沪劳保发95(83)号文的规定,就应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发放。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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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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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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