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工作职责的界定
许某系某种猪场职工,担任5号棚饲养员工作。2011年2月的某天上午,许某在该单位2号养猪棚前使用水龙头冲洗劳动车时,与2号棚饲养员林某为使用水龙头发生争执,后两人情绪失控,皆拿起手中的粪铲互相戳向对方。许某与林某发生争执打斗后,单位其他员工前来劝解,其中员工李某提出让领导前来处理,两人表示同意并停止打斗。但在李某等人离开后,两人又再次互殴,导致许某的右手小指被林某的粪铲划伤。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经其他员工劝停后再起争执打斗,最终导致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工伤认定认定的条件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本案中许某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确定无疑,该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种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许某与林某虽因清洗劳动工具发生争执,但经同事劝停后再度动手,双方是一种泄愤行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