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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哪些,竞业限制的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58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哪些

竞业限制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也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应是员工也即劳动者中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常包括高级科技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岗位的技术人员、重要营销人员、重要财务人员、主要文秘人员等。其他员工,不应成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董事、经理、合伙人、投资人不得依上述法律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主体也归结为竞业限制的主体,笔者认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董事、经理、合伙人、投资人竞业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特征,因而不能成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的职业范围。竞业限制范围的确定,应从保护原企业商业秘密出发而划定的。即原企业不为公众的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员工可能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其他企业争取利益,员工所选择的职业将被限制。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必备条款,协议中应予以明确,约定不明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约定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该条款无效或者不具备此项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视为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之内容。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职业角度对员工择业进行限制,后者是从地域角度,对员工择业进行限制。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竞业禁止虽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但是它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因此竞业禁止合同要合法有效,必须对员工的基本生活没有损害,也就是既不会影响到员工正常的生活,也不会影响员工在外的求职。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履行一些不合理的强制性竞业禁止条款,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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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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