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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建议

此文章帮助了1118人  作者:苏州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建议

“妇女解放”这个口号已经提了近百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妇女的地位明显地提高,《劳动法》专章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法规也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正是从解放妇女和根据妇女的身体结构的安全和健康的特点来考虑的,为确实有效地对女职工实行保护,笔者建议如下:

(一)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妇女保护的地位和作用,现行的《劳动法》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尚不够健全规范,因此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加强制度的建设,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机构,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门。

(三)成立专门的咨询监督部门,督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使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人和企业没有生存之地。

(四)成立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妇女、儿童“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裁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案件,将这类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能取到积极的法律和社会作用。

(五)充分发挥“妇联会”的作用,健全妇联会的工作职能,使“妇联会”真正成为女职工的娘家。

苏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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