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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送货途中受伤算工伤,工伤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46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雇员送货途中受伤

8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吴华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1686。19元;二、被告吴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5000元;三、被告吴原对前款判决吴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吴原是“郑州市二七区某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货运部)注册的业主,被告吴华是实际经营者。原告王某于2005年6月受雇于该货运部,任仓库点货员。2006年7月29日原告受被告吴华指派与其他雇员坐面包车去送石板,原告坐在石板上,当车行至郑贾路与南三环交叉口时,因道不平车头跳动,原告失重滑向车厢,腿被挤压在车厢上。经拨打“120”原告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诊断为:1、左胫骨下段骨折;2、右外踝骨折;3、左小腿挤压伤;4、右踝外伤。原告共住院19天。原告出院当日2006年8月16日与货运部签定一份《协议书》,被告答应支付原告在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等,双方协议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后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原告的伤残等级评为七级伤残,原告的继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00元。庭审时,被告以上述签定结论的依据错误为由,要求重新鉴定。

单位应当承担工伤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缺乏法律根据不予准许。另查明原告上有一七旬老父亲,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分别是17岁、7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雇于天天货运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吴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原是货运部的登记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原、被告协议被告已支付了前期相关费用,但本次原告起诉的是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被告仍应承担。关于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书,被告质证后提出异议,经二七法院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的程序也无违法,鉴定结论亦无明显依据不足,故应为有效。而且原告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鉴定部门依据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为定残标准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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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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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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