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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返聘人员被杀害怎么办,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7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返聘人员被杀害怎么办

78岁老人邓学善深夜看店被杀害,重庆市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工伤”,其家属不服裁定将该局告上法庭。万州区法院判决:撤销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令其重新认定。这起争议的焦点是——

2002年10月18日凌晨,78岁的退休职工邓学善,在守店时被歹徒抢劫杀害。重庆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其年龄超过60岁,不是合法劳动者为由认定其“非工伤”。随后,老人的子女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此认定,以便他们提出工伤索赔。日前,法院撤销了万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要求该局重新认定。记者近日对此案进行了调查采访。守店遭劫身亡引出工伤认定之争

家住万州区冯家院5号的邓学善老人已经退休10多年,但从2000年10月起,邓学善被万州区电报路“步步高”手机店的个体工商户冯天胜聘用,夜间为其照看门面。

2002年10月18日凌晨,程光伟、任江、代正超、许光祥4名犯罪嫌疑人经过合谋,于深夜潜入步步高手机店,将被惊醒的邓学善老人残忍杀害,随后抢走店内财物,逃离现场。

2002年11月28日,程光伟、任江两名凶犯被依法逮捕,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和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判处程光伟死刑、任江无期徒刑,代正超、许光祥另案处理。

邓学善遭劫被杀害后,2002年10月24日,他的3个女儿向万州区龙宝移民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性质认定的申请。2004年1月13日,该局作出认定书,认定邓学善夜间看店值班时,遇犯罪分子入室抢劫致死,属因工死亡。按照有关工伤的劳动法规,手机店主冯天胜应向死者的家属赔偿一大笔钱。

对此认定冯天胜不接受。于是,他向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议。2004年5月24日,该局作出复议决定,认定邓学善系退休职工,已经78岁,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男性16岁到60岁的劳动年龄,依据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遂撤销了龙宝移民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死者的工伤认定。

“父亲是在工作时身亡的,怎么不是工伤?”邓学善的子女一纸诉状将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万州区法院,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万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了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邓学善与冯天胜作出的劳动工伤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退休职工与雇主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邓学善系退休职工,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劳动者必须是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一定智力和体力的人。我国现阶段劳动年龄为男性16至60岁,邓学善遇害时已经超过60岁,因而不再是合法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万州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劳动法》在劳动者的资格能力方面,除限制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条件的限制,允许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劳动法》未禁止60岁以上公民从事劳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学善无劳动能力资格,与店主冯某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则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年龄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只有下限没有上限,死者邓学善虽然已经70多岁,但依其智力和体力与他从事的夜间看店的工作是相适应的。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有劳动能力即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以其年龄作为标准衡量其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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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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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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