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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旷工的情形有哪些,申诉超仲裁期限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104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视为旷工的情形有哪些

案情简介:金先生在某日用化工实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工作了多年。1998年12月7日,公司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他的工作岗位是车间工人。1999年4月,公司为保证残疾职工的生活,解决残疾职工待岗问题,同时也为了充实销售队伍提高经济效益,经厂委会研究决定,将金先生等10余名正常人从生产车间抽调到销售科工作。金先生当时即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但公司的态度也很坚决,告诉他如果不服从调动按违反厂规厂纪处理,无奈之下,金先生只得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在双方没有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的情况下,金先生到销售科担任了业务员,在销售科报到并试工三个月。

试工期满后的7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保鲜膜厂1999年7月至12月份销售考核办法”,其中写明:“全体业务人员,从本周起每周四开一次业务会,凡是不到会者,视为旷工一次”。此时,金先生正式成为业务员,工资发放形式改为按销售额提成。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尽管金先生认为自己尽了最大努力,但是销售成绩还是不尽如人意,他认为自己不能胜任销售工作,7月30日再次向领导提出调动工作的要求。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将其调换为促销员,但金先生不同意,只能在销售科继续工作。

因为没有销售业绩,单位停发了工资。为此,金先生多次找厂领导协商未果。从1999年10月28开始即不按公司“考核办法”到公司开业务会。2000年7月3日,公司以金先生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对其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将金的档案关系转到所在街道。金先生对此不服,于2000年9月15日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撤销对他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1999年7月至今的工资。

申诉超仲裁期限的效力

仲裁结果:维持公司做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金某关于工资的申诉请求超过了仲裁期限,对金某关于补发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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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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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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