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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主体如何确认,仲裁委员会受理工伤吗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争议主体如何确认

某物资回收站具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各类废品物资的回收。1995年3月,回收站负责人黄某将废纸收购项目分给个体劳动者甘某经营,甘某使用回收站的营业执照和账户,租用回收站的工作场地,双方没有任何协议,只是甘某每月向回收站交纳场租费7000元。1995年8月30日,甘某因人手不够,雇用肖某等5人为其打工,并以回收站的名义为其办理暂住证,但未签劳动合同。

1995年11月28日,肖某在堆码废纸包时,被一个重300公斤的废纸包从升降机上掉下来砸死。同年12月死者亲属向深圳市劳动局劳保处投诉,因无法确认是否工伤,劳保处没有受理。随后死者妻子陈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受理。12月28日陈某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诉,由主任批示立案,经多次调解,终于达成协议,一是回收站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丧葬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72000元;二是回收站与甘某双方商定分担工亡赔偿比例。

仲裁委员会受理工伤吗

本案例中的甘某雇佣肖某等5人已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应是劳动争议,不是民事争议。然而,由于甘某是在回收站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租用回收站的工作场地,经营该站回收废纸项目,使用该站的营业执照和账户,每月交纳场租费7000元。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明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7号规定的精神,应确定劳动争议的主体是肖某之妻陈某和某物资回收站及甘某,被诉人应是该物资回收站和甘某。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正是这样分析的,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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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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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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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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