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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奖金问题,员工年终奖怎么发

此文章帮助了724人  作者:益阳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在职期间奖金问题

2003年8月,齐江被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聘用,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合同期为3 年。2006年底,齐江在合同期尚有半年的情况下决定离职。同年12月13日,该公司作出同意解除与齐江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2月23日。并于2007年1月9日支付齐江2006年12月的工资。2007年2月6日,齐江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该软件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询问在职期间的奖金问题,该负责人在2007年2月7日回邮明确拒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她已经离职。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五款规定,员工当年的年终奖分4年兑现,若员工离职,未兑现完的年终奖将不再兑现。因此,齐江到该公司工作至辞职,第一年的年终奖尚未能全部领取,其中 2003年至2005年度累计留存在公司的奖金为8000余元,2006年度未领取的年终奖为6000余元。

索要奖金遭到明确拒绝后,齐江于2007年4月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认定齐江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故决定不予受理此案。齐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兑现拖欠的1。4万余元奖金。

员工年终奖怎么发

该案件真实判决如下:

1、法院审理认为,齐江、软件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并未结算工资,直至2007年1月9日公司才支付公司2006年12月的工资。同时,齐江、公司的电子邮件也表明,公司对齐江所主张的奖金问题直到2007年2月7日才明确拒绝,故申诉时效应当从2007 年2月7日起算,齐江于2007年4月4日申请仲裁,其请求未超过申诉时效。

2、该软件公司的工资规则第三章第五款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再发放离职前的奖金,该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付出同等劳动应当取得相同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员工年终奖是对员工当年工作的考核,属于考核年度的工资组成部分,考核年度之后员工的辞职、终止劳动合同等行为并不导致考核年度劳动者劳动的减少,不影响其考核年度的工作业绩,公司据此扣发员工年终奖缺乏依据。

同时,公司扣发员工离职前的奖金的行为既限制了劳动力流动,也造成付出相同劳动后,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同等的结果,与劳动法同工同酬以及不得克扣劳动报酬的规定相违背,故公司根据工资规则规定拒绝支付原告员工年终奖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齐江2003年至2005年度员工贡献奖8256元、2006年度员工贡献奖5940元,合计1。4万余元。

益阳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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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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