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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提起诉讼赔偿,加班事实证据缺乏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未签合同提起诉讼赔偿

佟女士诉称,其从原单位退休后,于2000年2月1日入职茂苑物业公司任传达员。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办理过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茂苑物业公司从去年7月起停发了其工资。去年12月,佟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其与公司间的争议非劳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请求。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北京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7441元。

被告茂苑物业公司辩称,佟女士原系甘肃某电器厂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出于对其身体的照顾,公司还在其离职后按9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4个月医疗补助。去年5月11日,公司向佟女士发出通知,表示双方已于3月6日解除劳务关系。

加班事实证据缺乏

法院经审理认为,佟女士与原单位甘肃某电器厂已存在劳动关系,其再应聘到茂苑物业公司工作,虽办理了就业证,但双方应为劳务关系,故佟女士主张与茂苑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各项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的劳务关系在佟女士停止工作、茂苑物业公司表示与其解除劳务关系时即已终止,现佟女士主张劳务关系终止后的工资,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法院指出,因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关于加班费的约定,且从佟女士的工作状况及以往数年间领取工资的实际情况,亦不能体现佟女士主张的加班事实,其提交的证明材料亦缺乏证明力,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亦未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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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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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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