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1)按照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法[2002]2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由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2日废止,现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哪些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哪些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