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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仲裁文书的投递,仲裁文书投递的方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6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文书的投递

劳动仲裁文书的投递,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文书的投递,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仲裁调解书一经依法投递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需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哀求强制执行。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投递的,都是错误的。

二、仲裁文书投递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划定文书的投递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投递。仲裁委员会投递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投递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支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投递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投递后,应由受投递人在投递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投递人在投递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投递日期。

2、留置投递。受投递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投递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投递回执上证实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投递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投递文书留在受投递人住处,即视为投递的,称为留置投递。留置投递与直接投递具有平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划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投递或邮寄投递。直接投递有难题的,可以委托投递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投递或通过邮局投递。邮寄投递,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

4、公告投递。受投递人着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投递仲裁文书的,可公告投递。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由30天,即视为投递。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投递方式投递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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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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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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