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仲裁文书的投递
劳动仲裁文书的投递,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文书的投递,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仲裁调解书一经依法投递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需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哀求强制执行。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投递的,都是错误的。
二、仲裁文书投递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划定文书的投递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投递。仲裁委员会投递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投递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支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投递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投递后,应由受投递人在投递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投递人在投递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投递日期。
2、留置投递。受投递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投递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投递回执上证实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投递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投递文书留在受投递人住处,即视为投递的,称为留置投递。留置投递与直接投递具有平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划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投递或邮寄投递。直接投递有难题的,可以委托投递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投递或通过邮局投递。邮寄投递,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
4、公告投递。受投递人着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投递仲裁文书的,可公告投递。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由30天,即视为投递。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投递方式投递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