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我们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无证据意识,辩称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者称劳动者是擅自离职,或者让劳动者自已提出辞职报告,报告内容让劳动者以自身原因离职。这些情况往往往劳动者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使案进入了比较被动的局面。因此,劳动者应当有证据意识,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