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采取的补偿方式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
“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二、生育保险不支付哪些费用
八种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7、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