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因下列三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因伤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尚能得到劳动贡献的积累,得到过去劳动的补偿,而劳动者胜任工作,健康地完全履行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才终止劳动关系却得不到过去劳动的积累,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何时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八种情况分别为:
1、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职工获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