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仲裁时效,等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19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二、重新计算劳动仲裁时效的情形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期申请仲裁其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时效期间计算可不受1年时间限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如下,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