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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可以降低工资吗,工伤退休后还有补助吗?

此文章帮助了72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工伤治疗期间可以降低工资吗

经过劳动仲裁,张女士终于讨回了职业病的相关补偿待遇。

2003年,张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日资公司从事清洗产品工作。由于长期接触含有毒物质的清洗剂,原本身体很好的张女士经常感到全身乏力。2004年9月,张女士被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慢性正乙烷中毒。2005年2 月,经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定张女士为工伤九级伤残。2月底,公司称张女士已到达退休年龄,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确定为工伤后,公司却称资金短缺,仅以欠条的形式注明“欠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但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而后又称张女士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拒绝支付。此外,张女士的月平均工资为766元,公司却仅以最低工资635元的标准支付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女士只得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3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补差786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退休后还有补助吗

公司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张女士属工伤医疗期,按病假计算,未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女士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已尽仁义,其再要求支付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补差没有依据。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申诉人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九级的事实清楚,有权依法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且公司也承诺支付其待遇,后因张女士办理退休而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显属不妥。因公司未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支付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应以张女士被确认为职业病前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补足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足部分。另外张女士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支付张女士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足部分共786元。

专家点评

张女士在合同期内因发生工伤,待遇问题单位只是承诺支付,而张女士到了退休年龄后办妥了退休手续,单位却拒付,她是否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当时未支付的工伤待遇?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应以什么标准支付张女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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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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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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