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签订集体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的保护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体合同把职工放到了一个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位置上,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中与用人单位对应的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地位。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就体现了这一点。
(一)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二)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三)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四)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
为了使协商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几项职责,其中包括:参加集体协商,真实。
(五)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六)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二、集体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三)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
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是指对于从事集体合同规定的同一产业的职工、企业所具有的约束力。由于我国目前的产业工会不具有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能力,因此,我国尚不存在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