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证据有哪些
1、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书证应提交原件。
2、物证。
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3、视听资料。
又称“音像证据”,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形象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作为辅证。
5、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
6、鉴定结论。
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包括: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7、勘验笔录。
指裁判机关的审理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
二、发生劳动争议举证时应注意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注意事项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裁判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司法机关主要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制度来对案件实体作出裁判。因此,举证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注意的重要环节,下面我们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举证环节中应当的注意问题简单归纳如下:
1、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情况下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具体的情形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对解除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减少劳动报酬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对扣减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等。
3、某些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举证责任的承担方:
(1)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用人单位。
(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考勤证据的举证责任。
(3)劳动者主张绩效工资的,由劳动者对存在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者对基数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证据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明细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相关财务凭证或者会议纪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