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工伤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作出且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或其亲属才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受伤者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指认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过低),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注意必须在收到初次鉴定之日起15天内提出。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拒绝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必须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受伤职工或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申请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部门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